函轉教育部重申各級學校應落實學校運動教練之管理,並依相關法令執行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作業,俾健全學校 運動訓練環境,維護學生權益,詳如說明,請查照辦理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12年11月6日臺教授體字第1120045108號函辦理。
二、請依「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」及「專任運 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」規定,持續落實管理所屬專任運 動教練之消極資格、解聘、停聘、不續聘及其通報、資訊 之蒐集、查詢、處理、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。
三、除前揭專任運動教練法規外,不論其為學校編制內專任運 動教練,或為其他方式進用或運用之運動教練,依所涉事 由之查處,分別說明如下:
(一)如涉及對學生疑有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,學 校均應確實依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、「校園性侵害性騷 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」及教育部相關函釋規定,進行校 安通報、調查及處理(調查期間應依規定停聘),並依 其調查結果及決議,適用各該人員之相關法令或管理規 範,辦理後續懲處、解聘、停聘、不續聘及不適任人員 通報等事宜。
(二)如涉及對學生疑有不當管教或體罰事件時,查教育部所 訂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」,運 動教練為準用對象,爰應依學校所定相關輔導與管教學 生實施要點調查處理,並依其查處情形及結果,適用各 該人員之相關法令或管理規範,辦理後續懲處、解聘、 停聘、不續聘及不適任人員通報等事宜。
四、為確保學校對於校園內其他聘任、任用、進用或運用之運 動教練,善盡管理之責,凡學校或學生家長會以聘書或契 約聘任或進用,或以支給鐘點費、短期或臨時兼任、協 助、支援、學生家長會或後援會經費給薪等方式運用之運 動教練,請依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聘運動教練進(運) 用及不適任通報注意事項」規定辦理。 五、學校運動教練如有違反前揭法令或聘(契)約規定,經調 查屬實者,除應視情節輕重,納入考核、懲處或予以停 聘、解聘或不續聘及通報作業外,另如有「各級學校專任 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」第5條消極資格情事之一者,請備 文通報本局轉教育部予以撤銷證書。